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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扣缴2017年第二季度大气污染生态补偿金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七里河管委会、大曹庄管委会:

按照《邢台市大气环境质量奖惩办法(试行)》(邢办字【2016】20号)文件规定,邢台市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分两个考核奖励平台。市区及周边(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沙河市、邢台县、内丘县)划为一个考核平台;其余15个县市区划为一个考核平台。根据空气质量监测结果,2017年第二季度我市市区及周边县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在后两位的依次为沙河市、开发区,排在前两位的依次为桥西区、邢台县;其余15个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在后三位的依次为巨鹿县、临城县、隆尧县,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清河县、柏乡县、临西县。根据《邢台市大气环境质量奖惩办法(试行)》(邢办字【2016】20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扣缴沙河市、开发区、巨鹿县、临城县、隆尧县二季度生态补偿金各50万元,奖励空气质量排名靠前的清河县50万元,桥西区、邢台县、柏乡县、临西县因综合指数比去年同期不降反升,取消受奖资格,其余200万元全部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特此通报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