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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 晋城市出台推动公益广告暂行办法 让公益广告在城市中随处可见

      从7月12日下午召开的公益广告推进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公益广告管理,市文明办联合我市工商、经信、旅游、网信等9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就公益广告内容、刊播、管理以及激励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营造浓厚的公益广告宣传氛围,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根据《意见》,公益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类、指令类、城市形象类、生态文明类、公共服务类和应急类六大类。并明确指出,各类广告发布媒介都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其中市属各级各类媒体媒介要拿出重要版面、黄金时段、显著位置持续刊播,形成规模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楼宇、墙体、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媒介,交通工具、印刷品等其他广告媒介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在频道、版面、时间、位置、地段上,优先保障为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而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宣传。

  在推动公益广告刊播方面,《意见》要求,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180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300条(次)、报纸平均每月刊登总量不少于4个版、互联网要在首页刊播公益广告。建筑围挡刊播总量不低于外界墙体面积的30%,候车亭、出租车站点、公共自行车站点要常年发布公益广告。同时,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招租期间由广告经营单位无偿发布公益广告。使公益广告在城市中随处可见,转身即是,融入生活。

  同时明确要求,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

  《意见》还提出,要完善公益广告宣传激励机制。建立多渠道公益广告资金保障体系,由市财政设立广告专项资金,建立公益广告发布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对公益广告策划、制作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市规划、住建部门要做好相应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工作。在监管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发布情况,并将发布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确保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