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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我部本着相对统一、适度延长、统筹兼顾、分步到位的原则,重新调整确定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六)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七)“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º31'37.40"E,23º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º50'43"E,21º54'15"N)连线。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