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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惠民新政你知道多少?

火车票丢失可在途中或到站后补办

一张回家的火车票承载了太多太多乡愁。然而,回家的路上可能会出一些小插曲,比如火车票掉了。

过去,实名制车票丢失后挂失补办,仅限于开车前,而且补办流程复杂。也就是说,如果在乘车途中不小心丢了火车票,旅客只能自认倒霉,须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断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2016年12月17日,中国铁路总公司首次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旅客的车票丢失可以在途中或者到站后再挂失补办。旅客若在列车上、出站检票前丢失实名制火车票,只要提供身份证件、有效购票信息,经核验确有购票信息,且原票未被使用的,可在列车上、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放生野生动物要评估

不少市民,有购买鱼和龟等动物放生的习惯。如果放生的是本土物种也就罢了,巴西龟等一些外来物种,往往也被放入河中,对地方生态造成了威胁。这一问题,现在治理起来有法律依据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7年1月1日施行。对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新法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林业部门表示,外来物种放生问题,以往执法部门只是规劝,以后就更加有约束力了。该规定还意味着,选择放生地点前,需经过评估,适合放生才能放;而以往放哪里怎么放没有规定,有的地方就曾出现有人放生一大批蛇,让附近居民很担心的事情。

假冒他人开设账户将受严惩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就是说,被公安机关认定属实的,银行机构在5年内暂停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ATM等非柜面业务,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机构在5年内暂停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单位和个人被暂停银行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后,就不能享受网上购物、手机转账、网络约车、ATM取款等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其资金结算只能到银行柜台办理。另外,所有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将在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银行账户、支付账户。

利诱婴幼儿脱离看护人视为“偷盗婴幼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侵害劳动者权利将被曝光

自2017年1月1日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被公之于众,让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无所遁形。

根据人社部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等等。

办法明确,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食盐价格全面放开

1月1日起,《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实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以自主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价格则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据了解,从目前市场供应来看,食盐市场整体处于供应充足,甚至供大于求的局面。据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益盐堂方面介绍,我国食盐年需求量约为1000万吨,而目前盐年产量已超7000万吨,是需求量的7倍之多。国家在此背景下开放市场,势必出现企业引入竞争机制,行业整合的情况,短期内甚至有可能带来食盐价格的小幅下降。而在食盐安全方面,随着市场的不断放开,食盐安全质量将通过立法、流通等方式保障,进一步度维护老百姓用盐安全。

中医药服务将有法可依

对于《中医药法》的出台,专家认为,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是中医药法的一大亮点。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以加大对危害中药材质量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中医药法规定,“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对违规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中医药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新桃ym

审核:涿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