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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行 评:积极影响史无前例

央广网北京10月31日消息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意见对此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副主任李国祥指出,实行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李国祥: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是两权分置,就是农户获得家庭承包和经营权,集体是所有权。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土地流转,农户承包土地后,不一定自己种,这样就出现了经营权和承包权的分离。为了更好地促进我们国家农业现代化,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民更加放心地外出打工,增加收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顶层设计,实行三权分置。简单来说,就是把同一块土地,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所有权是不能动的,承包权是稳定的,经营权叫做放活,可以流转,还可以拿到银行抵押,获得贷款。

意见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李国祥认为,三权分置之后,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会得到同样的保护。

李国祥:三权分置之后,最大的影响,是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三权分置之后,农民进城,他的承包经营权仍是保留的。他可以把经营权流转,获得资金收益;他也可以把土地入股。不管是进城,还是把户口转进城镇,他的这些权益都是保护的。三权分置以后,更为重要的一个影响,就是解决农民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如果农民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市场再流转的方式,或者经营权产权交易的方式,可以保护银行的利益。三权分置之后,我们必然就提出来了,承包权和经营权要同等对待,一般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权益同样得到保护,这样有助于新型经营主体加大投入,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所以说三权分置,不仅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大的理论突破,也是社会主义制度重大的理论创新,同时对农村发展农民影响是多方面的,它的积极影响是史无前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