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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12月1日起实行
[ 2007-10-22 15:34:05 ]

 《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12月1日起实行
 


  凡是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黄河风情线等城市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位均属于有偿出让的范围,出让采取挂牌出让、拍卖、招标、协议出让四种方式。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12月1日起实行。
  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将采取挂牌出让、拍卖、招标、协议出让四种方式,其中,协议出让最高年限为三年,三年后收归政府,统一组织拍卖。
  广告经营单位在获得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权后,须与受兰州市城投公司签订《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并按规定全额交纳有偿出让金。
  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在户外广告规划区域内,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张贴、悬挂、设置和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置。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的范围是: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黄河风情线;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产权人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在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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