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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1日起实施
[ 2007-10-22 15:25:21 ]

 《哈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1日起实施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利用居民住宅小区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业主达成协议。

  风景名胜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办法》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功能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历史保护建筑、危险建筑的;利用风景名胜区(点)、历史保护街区等控制地带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办法》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利用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在重点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由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批。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节日才能设置条幅广告
  《办法》规定,除重大节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动外,不得设置条幅广告和宣示物。重大节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日。另外,户外广告设置后,应当及时发布广告内容。超过7日(含7日)无广告内容发布的,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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