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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户外商业牌匾设置管理规定
[ 2007-10-22 15:18:09 ]

 大连市城市户外商业牌匾设置管理规定
 
 


  为提升大连市城市空间品质,使得作为城市景观要素之一的商业牌匾的整体水平与城市建设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增强城市街道空间的整体品位,突出城市特色,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特对城市主次干道、景观路、重要商业区、旅游景点等区域商业牌匾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1.本规定所称商业牌匾,是指在建(构)筑物上或其所属的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及功能的店招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指示性设施(城市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志除外)等。

  2.设置商业牌匾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3.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和环境景观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业地段设置商业牌匾。

  4.设置商业牌匾应选择霓虹灯、亚克力、内置灯等或其它先进材质,兼顾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

  5.设置商业牌匾,不得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妨碍市民生活。

  6.商业牌匾内容应健康,不得带有歧视色彩和伤害民族感情的图片文字。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商业牌匾: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优秀近代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

   (3)城市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内;

   (4)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跨线桥)桥体;

  (5)在道路上设置商业牌匾(含实物造型)的;

   (6)跨越城市道路的;

  (7)坡屋顶建筑的顶部;

  (8)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9)市政府规定不得设置的其它区域。

  8.严格控制占用现有道路路幅设置商业牌匾。 不应占用人行道设置商业牌匾,因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商业牌匾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小于2.5米;板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车行道边缘。

  9.临街玻璃橱窗不得张贴各类宣传画、大字等视觉污染物,保持橱窗通透感。

   10.商业牌匾板面应和所依附的建筑物、相邻道路保持协调的关系。设置于建筑物顶部的商业牌匾应和其外墙保持平行。

  11.严禁在住宅顶部和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建筑顶部设置商业牌匾。

 1  2.确定需要在高层住宅的裙房顶部设置商业牌匾的,不得影响住户的采光、日照、安全,并应事先取得相关产权单位和住户的同意。

   13.在同一幢建筑顶部设置商业牌匾,其板面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朝向。

   14.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商业牌匾,其板面不得超出建筑的外墙面。

  15.在建筑物顶部禁止迭加设置商业牌匾。

  16.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商业用户如需在外墙面上设置商业牌匾的,应在单体设计时统一考虑。

  17.沿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商业牌匾,其造型、色彩应与主体建筑协调,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立面。提倡直接镶嵌字体符号或垂直于墙面设置小体量板块状商业牌匾。

  18.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商业牌匾的,其外沿距离建筑物的外墙面不得大于2米,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小于4米,上沿不得超出女儿墙顶或屋面沿口,除特殊造型外,其厚度不得大于0.4米。

  19.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置两块以上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的商业牌匾,其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长度的1/3。

   20.沿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商业牌匾,应直接与建筑物连接,不得落地设置支撑物。

  21.在消防通道上空设置商业牌匾的,其板面底部距地面必须大于4米。

  22.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3.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有关管理规定。

  24.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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